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民初6109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环路1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1661673B。
法定代表人:郭先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 丹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彬园
书 记 员 李 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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