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民初6108号
 
原告:**,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环路1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1661673B。
法定代表人:郭先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  丹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彬园
书  记  员      李  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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