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涪陵区福豪租赁站与重庆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1750号
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办事处稻香居委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7PERF2N。
经营者:余志福,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湖路1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3535X7。
法定代表人:曾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重庆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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