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2财保85号
申请人:***,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诉讼代理人:熊天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万凯新都会A栋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3535X7。
法定代表人:曾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重庆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0年07月0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已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