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7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西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塔楼7-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6452225B。
法定代表人:伍海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振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3705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西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振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西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西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谢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彦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