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15号
申请人:重庆振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15号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370574。
法定代表人:范洪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黎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小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民主三村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6894Q。
法定代表人:刘正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巧玲,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丽华,女,该公司员工。
2020年1月7日,重庆振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友公司)以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建筑公司)对其负有到期债务未清偿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建设建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月7日通知了建设建筑公司。建设建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并不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现公司资产大于负债,虽然目前现金流紧张,清偿债务能力相对较弱,但并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对应收债权也在积极催收,并未怠于行使权利,公司仍在正常经营。
本院查明,建设建筑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27日,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民主三村9栋,登记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注册资本为5960万元,股东为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实缴资本为596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级);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物品)、五金(以上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016年7月4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限建设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振友公司工程款1652800元及违约金(以16528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振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63元由建设建筑公司负担18650元,由振友公司负担1713元。该判决生效后,振友公司向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渝0107执1200号执行裁定,该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裁定终结该院(2016)川19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
建设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载明其资产总计为137870563.58元,负债合计为72697112.88元。
本院认为,建设建筑公司对振友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但该公司所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资产大于负债,振友公司主张建设建筑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尚不足,其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重庆振友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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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秀良
审判员 王丽丹
审判员 邓筱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