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振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振友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民申22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振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15号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3705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汇畅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工业园区平山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6893812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振友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汇畅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2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傅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