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蒸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路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蒸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306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向宗平,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洋,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路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大道26号2-3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FGGF3W。
法定代表人:万莉。
被告:重庆蒸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乌江商贸园18号楼正二层1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69913314Q。
法定代表人:薛华。
原告***、***、向宗平与重庆路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蒸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向宗平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宗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宗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宗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向宗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秦 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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