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九法行初字第00307号
原告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龚德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佘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戴蕾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