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

重庆辉聚粉末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聚粉末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5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法民初字第08585号
原告***聚粉末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崇兴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镇百合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聚粉末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聚粉末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粉末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敖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