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3执30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18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120392.46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李 红
审 判 员 秦晓亮
法官助理 黄培彬
书 记 员 卓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