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

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3执异62号
本院在执行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下称正达公司)申请执行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安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中成公司)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安轩公司在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昌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昌达公司)处应收工程款8951799.11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现已经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轩所签订的关于《重庆市南川区2016年道路防护栏工程采购及安装合同》的保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安轩公司之间的保理合同转让总金额为28498392元,该金额远远小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应收工程款,也即是说扣除掉保理合同涉及的金额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昌达公司仍有应收工程款。本院冻结的是安轩公司对昌达公司享有的债权,不包括已经转让给中成公司的部分,未转让部分中成公司并非权利人,故中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应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受理正达公司申请执行安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渝0113执3030号。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渝0113执30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安轩公司在第三人昌达公司处应收款40000000元,该裁定已于2020年6月28日送达第三人昌达公司。 另查明,被执行人安轩司与案外人中成公司于2017年签订《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该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安轩公司将其在第三人昌达公司签署的编号为XX号《重庆市南川区2016年道路防护栏工程采购及安装合同》项下应收账款44757090元中2018年7月20日、2019年7月20日和2020年7月20日三年应支付的款项合计28498392元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债权的从属权利等相关权益转让给予异议人中成公司,同时异议人中成公司将向被执行人安轩公司支付转让款24522555.58元,该协议签订后,异议人中成公司按照《国内保理合同》约定于2017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安轩公司支付全部转让款,第三人昌达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2019年7月20日按照《国内保理合同》向异议人中成公司分别支付10047148.88元、9499464.01元。 另查明,2017年11月9日,被执行人安轩公司与异议人中成公司就双方签订的保理合同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了登记。 还查明,被执行人安轩公司与第三人于2017年8月9日签订《重庆市南川区2016年道路防护栏工程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本金为45670500元,利息为8220690元,支付方式为2017年7月20日支付9134100元,从2018年起至2022年止每年7月20日支付被执行人安轩公司工程款7307280元。
驳回异议人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法官助理  毕 升 书 记 员  罗粤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