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

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与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财保355号
申请人: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59808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励文,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7179534-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重庆正达护栏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渝0107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院依据该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已付清欠付的款项,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附X号-XX号、X号附X号-X号至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附X号-XX号、X号附X号-X号至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谭炼
人民陪审员杭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余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