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执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仙林桥直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697060280。
法定代表人丁强。
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城大厦1301-1302室,组织机构代码:609677724。
法定代表人张加根。
被执行人浙江海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舜江东路311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41135。
法定代表人郑永良。
被执行人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9065811。
法定代表人郑姣娥。
被执行人张加根,男,1965年1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严秋娣,女,1966年3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张加根、严秋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3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4940000元、利息290751.83元(暂计至2017年5月30日,此后至2017年6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4.7125‰另行计算)、复利3010.74元(暂计至2017年5月30日,此后至实际履行日的复利按月利率7.06875‰另行计算)、罚息(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7.0687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118217元、执行费8263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9989.81元。扣除案件受理费用118217元后,余款231772.81元发还申请人。案件诉讼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查封到期日为2020年9月27日。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到期日为2021年2月28日。前述房产、车辆在本案中均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到2019年07月19日,被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本金14708227.19元、利息290751.83元(暂计至2017年5月30日,此后至2017年6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4.7125‰另行计算)、复利3010.74元(暂计至2017年5月30日,此后至实际履行日的复利按月利率7.06875‰另行计算)、罚息(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7.0687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2634元;被执行人浙江海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16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张加根、严秋娣对前述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1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