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1410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6408130318。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聚立信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重庆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复兴东街一巷28-36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795763H。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田路288号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5646738X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庆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 纬
人民陪审员 **能
人民陪审员 赖 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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