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9民初5065号
原告伍小东,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复兴东街一巷28-3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79576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小东诉被告重庆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小东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小东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伍小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