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一六八花木有限公司***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财保941号
申请人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家岗镇凤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053940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春阳街4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正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花园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一六八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花园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复兴东街一巷28-36-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正隆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复兴东街一巷28-36-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蓝小君,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申请人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一六八花木有限公司、重庆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正隆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蓝小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6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渝0103执保1098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部分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保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