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52民初28号
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月亮街政府办公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951853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复兴东街一巷28-36号-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