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钱塘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7民初1283号
原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转盘红锦大道498号1幢1单元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929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钱塘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川工业园区城北拓展园内,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钱塘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