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熊太华与席雨、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7728号
原告:熊太华,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转盘红锦大道498号1幢1单元1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3392934A。
法定代表人:廖欣语,职务不详。
被告:席雨,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秦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06285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熊太华与被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席雨、重庆秦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熊太华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太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太华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