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超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庹云贵、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6民初157号
原告:重庆超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桥坡33号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5115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转盘红锦大道498号1幢1单元1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3392934A。
法定代表人:廖欣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超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超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超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赔偿款10万元,并自2018年9月1日起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23日,原告重庆超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丙方)签订《赔偿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了《重庆超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喷漆废气处理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了由乙方负责甲方废气设备安装工程设计、工艺设备安装及调试、安装工程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执行、废气治理后达到国家标准等内容。在2017年10月29日沙坪坝环保局的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是偷排行为,乙方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对此,乙方无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乙方承担沙坪坝环保局对甲方的处罚款20万元人民币。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支付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丙方为乙方承担担保责任。但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经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重庆超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1、赔偿协议。2、保全费支付凭证、民事裁定书。3、保险服务费单据作为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就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1月23日,原告重庆超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丙方)签订《赔偿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了《重庆超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喷漆废气处理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了由乙方负责甲方废气设备安装工程设计、工艺设备安装及调试、安装工程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执行、废气治理后达到国家标准等内容。该工程乙方在2017年9月告知甲方工程完工,工程款在2017年12月初按合同约定结算完毕。在2017年10月29日沙坪坝环保局的执法检查中,乙方为甲方设计安装的上述工程被认定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_.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水池下部有一根.PVC管,位于车间内排水沟上方,……”。2017年12月20日沙坪坝环保局向甲方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贰拾万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甲方在2018年1月11号缴纳了22万罚款(其中2万罚款与乙方无关)。2018年1月16日,沙坪坝环保局特本案再次移交沙坪坝新桥派出所,派出所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行政拘留甲方相关负责人5天的决定。相关部门的两个处罚决定,给甲方及其相关负责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精神伤害和名誉失。
本次案件原由,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是因为乙方在***设计了一根PVC管,并安装了一个放水阀,其设计安装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环保局认定为是偷排行为,乙方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对此,乙方无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为妥善解决相关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如下:
1、乙方重新整改设备,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负责取得相关环保手续,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安装调试费、运费、各种手续费、检测费等。)均由乙方承担,整改期限为2018年2月10日前(含办各种手续时间。);
2、乙方承担沙坪坝环保局对甲方的处罚款20万元人民币。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支付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甲方收款账号为:552245376003******建设银行南坪支行
3、丙方为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乙方逾期末履行以上约定或未履行以上约定完毕,由丙万承担上述全部责,并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上各项约定;
4、丙方和乙方按照以上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履行完了约定,甲方不能再向乙方主张其他任何权益。
协议签订后,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并产生担保保险服务费500元。被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被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2018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0万元,但是至今未付,原告要求其立即支付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是其自己的义务,且双方也无明确约定,对原告要求的担保保险服务费50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重庆超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万元,并自2018年9月1日起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被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重庆超艺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3420元,由被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