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91执1889、1890、1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朱勇。
被执行人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东路**
法定代表人:芦笛。
第三人重庆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佳彬。
重庆渝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5555、5557、55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三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重庆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重庆渝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重庆智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吸收合并协议等证据。经查明,重庆渝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签订了《吸收合并协议》,由重庆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重庆渝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另查明,重庆渝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注销。
本院认为重庆渝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智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完毕。重庆渝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由重庆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概括承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重庆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秀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