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6075号
原告:江门市大光明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和大道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78857569U。
法定代表人:林彩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宏,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6166628T。
法定代表人:江国荣。
原告江门市大光明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江门市大光明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大光明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大光明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9元(已由原告江门市大光明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大光明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潇凝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邓思欣
书 记 员 梁根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