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异10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花园村湖滨路1号1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65621D。
法定代表人:郭小荣,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石院子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23313783。
法定代表人:傅汝进,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第三人:姚德琼,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孙茂傑,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傅汝进,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傅汝红,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重庆箭翎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石院子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80295。
法定代表人:谢德书,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重庆互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石院子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9805317Y。
法定代表人:傅汝红,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重庆七色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赖家桥小康新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592626X9。
法定代表人:高云华,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弦一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41号4-2号。
法定代表人:孙平,该学校校长。
第三人:重庆市好百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41号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4226226R。
法定代表人:汤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要求追加第三人姚德琼、孙茂傑、傅汝进、傅汝红、重庆箭翎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互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七色光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弦一职业培训学校、重庆市好百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因第三人姚德琼、孙茂傑、傅汝进、傅汝红、重庆箭翎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互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七色光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弦一职业培训学校、重庆市好百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被执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人应当按时缴纳认缴出资额,未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故股东傅汝进、孙茂傑、傅汝红应在其认缴范围内承担责任。故申请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姚德琼、孙茂傑、傅汝进、傅汝红、重庆箭翎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互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七色光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弦一职业培训学校、重庆市好百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被执行人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基本信息资料、股东出资情况、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经理情况、公司章程。
本院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9日经工商登记成立,初始股东为8个,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0万元,其中姚德琼(出资33万元,占10%股份)、孙茂傑(出资33万元,占10%股份)、傅汝进(出资33万元,占10%股份)、重庆箭翎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出资66万元,占20%股份)、重庆互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出资66万元,占20%股份)、重庆七色光科技有限公司(出资33万元,占10%股份)、重庆市弦一职业培训学校(出资33万元,占10%股份)、重庆市好百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资33万元,占10%股份)。2014年9月15日,经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9人,增加了股东傅汝红,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东姚德琼(出资33万元,占3.3%股份)、孙茂傑(出资503万元,占50.3%股份)、傅汝进(出资133万元,占13.3%股份)、傅汝红(出资100万元,占10%股份)、重庆箭翎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出资66万元,占6.6%股份)、重庆互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出资66万元,占6.6%股份)、重庆七色光科技有限公司(出资33万元,占3.3%股份)、重庆市弦一职业培训学校(出资33万元,占3.3%股份)、重庆市好百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资33万元,占3.3%股份),并规定股东第二次出资计划如下:股东孙茂傑(出资470万元)、傅汝进(出资100万元)、傅汝红(出资1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现至今未见三个股东出资证明。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8)渝0106民初189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傅汝进、孙茂傑、傅汝红应在其认缴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申请执行人要求股东重庆箭翎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互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七色光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弦一职业培训学校、重庆市好百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傅汝进、孙茂傑、傅汝红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傅汝进、孙茂傑、傅汝红以未出资额为限,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15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7年8月1日起按每月利息150元计算至付清时为止)、案件受理费1850元。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钱莉
审判员  宋科
审判员  周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