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243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伟,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滔,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花园村湖滨路**1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65621D。
法定代表人:郭小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贺庆,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与被告**、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 大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京
书记员李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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