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24330号
原告:孙茂傑,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南坪花园村湖滨路**1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65621D。
法定代表人:郭小荣,职务不明。
被告: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石院子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23313783。
法定代表人:孙茂傑,职务不详。
原告孙茂傑、***、***与被告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孙茂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茂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侯忠民
审 判 员 张 娟
审 判 员 何 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瑾
书 记 员 蒋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