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24212号
原告:孙茂傑,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南坪花园村湖滨路**1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65621D。
原告孙茂傑、***、***与被告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孙茂傑、***、***于2020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茂傑、***、***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孙茂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茂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茂傑、***、***负担。
审 判 长 侯忠民
审 判 员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唐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徐 瑾
书 记 员 蒋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