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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与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24331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但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潘 晨 书 记 员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