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24331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置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源康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但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潘 晨
书 记 员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