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申诉、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行申570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中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花卉园东路137号3-1。
法定代表人梁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耀华,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桂馥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邓贤伦,局长。
一审第三人陈友国,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张高易,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宏宇,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重庆中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安公司)因诉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渝北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行终3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审理中,因中安公司与陈友国双方经协商后,其纠纷已得到解决,中安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安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中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许 勇
审 判 员  张 桦
审 判 员  刘佳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艾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