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财政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28789号
原告:重庆中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花卉园东路137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17262G。
法定代表人:梁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运荟,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65485
法定代表人:封毅,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颖,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伟,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财政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4元,由原告重庆中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惠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