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6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代表人:补冯林,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中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张绪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绪森,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田茂萍,女,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何利,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黎勇,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邹金伟,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中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张绪森、***、田茂萍、何利、黎勇、邹金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重庆中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张绪森、***、田茂萍、何利、黎勇、邹金伟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236执8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政清
审判员 姚鸿雁
审判员 费明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