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乔木街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8920819G。
被执行人:张绪森,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奉节县。
被执行人:吴兴竹,男,汉族,1955年10月05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邹金伟,女,汉族,1973年09月08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黎勇,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何利,男,汉族,1968年09月04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中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羽声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80449686。
被执行人:田茂萍,女,汉族,1956年03月17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利,黎勇,田茂萍,吴兴竹,张绪森,重庆中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邹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重庆中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张绪森、吴兴竹、田茂萍、何利、黎勇、邹金伟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236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政清
审 判 员 姚鸿雁
审 判 员 费明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若弱
书 记 员 卢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