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236执恢8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9083466858。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羽声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43130X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重庆中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羽声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804496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重庆国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8号12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76959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国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称“已于2021年7月6日经上级行审批同意批转给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批转价款已入账”,该行“与重庆森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无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是本案执行申请人主体”。取得该债权的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且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在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无法与本院对接该案执行相关事项。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236执恢8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