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22312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8号12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76959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中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羽声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804496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国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中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