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7373号
原告:龙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20号2单元1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5553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辉与被告重庆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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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雅
书记员万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