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7369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康百路32号3幢20-8,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412054291。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20号2单元1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55534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秦欢
书记员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