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20号2单元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55534C。
法定代表人:陈在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何经纬,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经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3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经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81.06元,减半收取2790.53元,由上诉人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庆华
审 判 员 黄 飞
审 判 员 彭松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魏国君
书 记 员 吴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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