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7370号 原告:***,X,汉族,1994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5116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