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7374号
原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20号2单元1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5553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