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终5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中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中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2017)渝0112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18日向上诉人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