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4188号
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华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0651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街道翔宇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074897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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