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5063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中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道翔宇路98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074897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中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中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中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 官 助理 刘 磊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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