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16行审5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8739818345B。
法定代表人:陈明平。
委托代理人:**、曾维玮,重庆市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后街2栋2单元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71647D。
法定代表人:李刚。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南岸环执罚〔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加处罚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红专
审 判 员 姜 玲
审 判 员 朱 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健
书 记 员 罗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