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人民法院
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31执170号
***、陈某某、重庆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重庆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31民终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保证金350000元、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515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重庆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9月7日被执行人重庆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交来保证金350000元、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5150元,履行了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1执1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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