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236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廖仁兴,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第三人:重庆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后街2栋2单元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716647D。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廖仁兴、第三人重庆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家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