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857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向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春林
书 记 员 湛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