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财保7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后街2栋2单元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71647D。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与重庆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7)渝0107执保1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重庆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重庆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以生效裁判驳回了***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渝05民终8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驳回了***的全部诉讼请求,重庆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中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芳颖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帅
书 记 员 刘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