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财保1098号
申请人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街上,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662201356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新园金星科技发展中心厂房2楼,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2028359387。
法定代表人***。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重庆渝捷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67537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8)渝仲字第2205号函将申请人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提交本院,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出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庆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