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2957号
原告:綦江区誉林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LME00R。
经营者:**,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356XF。
法定代表人:*天伦。
被告:**,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江区誉林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綦江区誉林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綦江区誉林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3.22元,由原告綦江区誉林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敏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