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3028号
原告:***栋梁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青杠街道青杠大道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E2NG6T。
经营者:***,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356X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栋梁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栋梁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栋梁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栋梁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47元,由原告***栋梁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弋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